105 實習分發公告

時間:20160/05/04 () PM 1:30

地點:1B106教室

 

中臺科技大學牙體技術暨材料系大學部實習辦法

第三章  大學部四年制

 

第十三條

實習分發當日注意事項:

 

一、

無故不到或經唱名三次不到者,分發順位自動放棄,並順延至最後順位。

 

二、

個人填選實習單位完成後須再親筆簽名確認,否則視同無效。

 

三、

不得請人代為填選實習單位,否則視同無效。

 

四、

實習班班代表負責實習分發當日之人員管制、場地借用及擴音設備事宜。

第十四條

 

 

一、

實習機構如已公開分發後,學生不得擅自更換實習機構。

 

二、

分發作業中,準實習生一律不得請人代為關說或運用關係影響實習分發作業。

 

三、

準實習生不得私下向實習單位要求該單位名額外之名額實習。

 

四、

準實習生必須與家長確實討論有關實習分發志願問題,一經分發確認後將不得再作變更。

 

五、

實習分發當日經準實習生親筆簽名確認所填選之實習單位後,不可私下互換實習單位、要求再作更動,違者所分發之實習單位視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