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實習分發公告
時間:2017/04/26 (三) 14:40預備15:00開始選填
地點:7202教室
中臺科技大學牙體技術暨材料系大學部實習辦法
第三章 大學部四年制
|
第十三條 |
實習分發當日注意事項: |
|
|
|
一、 |
無故不到或經唱名三次不到者,分發順位自動放棄,並順延至最後順位。 |
|
|
二、 |
個人填選實習單位完成後須再親筆簽名確認,否則視同無效。 |
|
|
三、 |
不得請人代為填選實習單位,否則視同無效。 |
|
|
四、 |
實習班班代表負責實習分發當日之人員管制、場地借用及擴音設備事宜。 |
|
第十四條 |
|
|
|
|
一、 |
實習機構如已公開分發後,學生不得擅自更換實習機構。 |
|
|
二、 |
分發作業中,準實習生一律不得請人代為關說或運用關係影響實習分發作業。 |
|
|
三、 |
準實習生不得私下向實習單位要求該單位名額外之名額實習。 |
|
|
四、 |
準實習生必須與家長確實討論有關實習分發志願問題,一經分發確認後將不得再作變更。 |
|
|
五、 |
實習分發當日經準實習生親筆簽名確認所填選之實習單位後,不可私下互換實習單位、要求再作更動,違者所分發之實習單位視同無效。 |